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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行五项新规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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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好选人用人问题整改,江苏省委组织部大力推行选人用人“阳光监督”,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五项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用实实在在的举措,从制度层面有效预防和减少“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 一是干部凡提拔必抽查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规定在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从2015年开始,逐步扩大到乡(科)级领导干部。拟提拔的考察对象一律要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对于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省委组织部还配套出台《拟提拔的省管干部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部内操作规程》,细化了具体操作流程,并要求各市县组织部门参照执行。今年以来,无锡、淮安、省警官学院等地方(单位)5名处级拟提拔考察对象因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被取消任用资格。省公安厅、淮安市等7个地方(单位)还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财产公示试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拟提拔人选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社会反响积极。 二是实行全程纪实把好任用过程关,将干部档案任前审核作为干部选任必经程序。细化落实省委组织部出台的《关于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的暂行意见》,全面推行全程纪实信息系统,重点把好资格、条件、程序和职数关,实时监督,实时纠正,全程监管。强化对干部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的审核。干部工作机构要如实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把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作为全程纪实把关的必经程序。苏州市、无锡市通过全程纪实审核把关,对142名不符合规定的干部未予任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审核把关归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统一受理。出台《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职数预审制度的通知》,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纳入预审范围。对职务名称、职数层级、核定职数、现配职数、拟配职数等内容实行清单式预审。明确要求干部职数配备未经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不得上会讨论。凡是擅自超配干部的,一律无效,并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是拟提拔人选征求纪委意见,由上会前提前到考察对象确定后。改进干部任用前组织部门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办法。考察对象确定后,立即向纪委发征求意见函。对拟提拔为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既要征求上一级纪委意见,又要在考察阶段请本级纪委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出具廉洁情况鉴定。纪检部门对可能影响干部提拔的问题,要及时与组织部门沟通,并提出明确意见。2011年以来,由于有关方面问题没有查清,暂不能形成结论,省纪委没有明确态度,已有11名拟提拔为省管干部的人选被暂缓上会讨论。进一步完善联系通报工作机制,明确与纪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沟通的程序和方法,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络员会议,注重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掌握买官卖官案件信息,对涉及行贿买官人员的处理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特别监督档案”,防止“带病提拔”。今年以来,成员单位反馈给省委组织部的监督信息计187条,为开展干部综合研判提供了依据。注重运用“三责联审”的成果,加大任中审计、专项审计力度,加强“一把手”用权行为的监督,防止“能人腐败”,共同把好选人用人关。 四是群众反映线索内容具体的,一律要核查形成结论。明确对有用人权的单位开展选人用人工作检查,每5年至少一次,地方党委至少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查清、纪委没有明确结论,一律不得提拔任用。注重发挥“三员一网”干部监督体系作用,做好信访举报查核工作。扬州市委组织部发挥“三员一网”作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今年上半年由督导员带队,监督员、联络员参加,结合“三责联审”开展选人用人检查21次,纠正违规用人2起,诫勉谈话5人,3名组织人事干部调离岗位。组织“三员”进行信访核查。今年直接办理信访31件,取消6名拟提拔人选和5名后备干部资格。规定对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群众反映,一律进行核查,形成明确结论。尤其是任前公示期间的信访举报,均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今年以来,省委组织部先后查处选人用人问题举报155件,纠正违规任用干部56人,处理有关责任人11人,全省通报3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2起行贿买官案件。 五是凡是“带病提拔”的都要严肃进行倒查问责。严格按照中组部要求,对“带病提拔”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进行集中倒查。今年,省市两级组织部门组成12个检查组,对“带病提拔”的7名处级干部、25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目前,组织部门正按照中组部选人用人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对全省涉嫌“带病提拔”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进行梳理和倒查。尤其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掌握有关人选的举报反映,但不认真调查核实,仍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提拔使用的,要严肃倒查问责。倒查问责一经查实,有关责任人一律先停职,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加大追责力度,不仅追究责任人,而且问责追责不力者。 |